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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 一把令腐败分子胆寒的利剑!
发布时间:2012-11-23 13:03:41 窦金刚

  作者:来源:http://www.tianya.cn/  编辑: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  窦金刚

     刑法修正案八是有史以来变动最大的修正案,很多人将注意力放在醉酒驾车、恶意欠薪都要定罪以及取消死刑罪名等问题上。但罕有人发现修正案第五条的规定,就是为了打击腐败份子设立的。前几个月媒体报道了最高检察院发布一个数据,说贪污受贿那些职务犯罪,判处缓刑的比例将近70%。肯定是最高检察院、法院对这个状况很生气,所以现在修正案八第五条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此条一出,断绝了绝大部分腐败份子的可以争取判缓刑的后路。

  也许很多人看了这个还不明白为何这条规定有那么大作用,那我简单举个例子。

  现在规定贪污受贿罪数额5万元以上要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以上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一(修正案前)A贪污12万元,事发在修正案八实施之前,他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规定,可以在十年一下量刑(从理论上说六个月都行,但实践不可能),A最终经减轻处罚后被判处他三年有期徒刑并缓刑四年。如果他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取保候审了,那么他等于一天牢就没坐。(这是极端例子,是为了让大家容易理解)

  案例二(修正案事实后)B也贪污12万元,也有自首情节,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根据修正案八第五条,减轻处罚也应当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贪污受贿十万以上本应在十年以上量刑,十年以上的下一个量刑幅度是五到十年有期徒刑,那么对B减轻处罚,也最低要判处他五年有期徒刑。

  所以51号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只要查出来的腐败份子贪污受贿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即便有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的情况,至少也要被判刑五年以上。而缓刑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不能超过三年,这样一来就彻底断了大多数腐败份子被发现后还可以判缓刑或短暂收押后就可以放出来的后路(10万以下的我们就暂时容忍以下,这年头查出来的腐败份子数额在10万以下的也属于稀有动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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