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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民诉法修正案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3-1-5 20:04:32 窦金刚

         作者    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   窦金刚  魏本璐

    20128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审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自201311日起实施。民诉法修正案的实施,对于银行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如不认真学习,充分利用,将会对信贷资产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本律师经过认真研读,向银行等经营信贷业务的单位提出建议。

 一、民诉法修正案有关银行信贷业务的内容及影响。

(民诉法修正案保护第三人权益受损害后的维权。民诉法修正案规定了非因本人原因导致第三人未参加诉讼,在确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有错误的情况下,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商业用房(车辆)按揭贷款因《商品房(车辆)买卖合同》的解除而涉及到银行债权的保护问题。《商品房(车辆)买卖合同》解除后作为第三人的银行,在实践中,非归责于银行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导致银行抵押权落空、债权到侵害的情况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民诉法修正案对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给予事后补救,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对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举证义务及举证期限有了明确要求银行在诉讼业务中要更加谨慎。民诉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如果超出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要求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有权不予采纳该证据或予以训诫、罚款等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的《举证通知书》对自己的主张及时提供证据,避免因证据提供不及时造成权利不能有效维护 ,受到法院的训诫、罚款。民诉法修正案规定法院在收取证据材料时,必须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收到时间等要素。银行的代理人在向法院提供证据时应向法院要求出具收据,并妥善保管受理法院收到证据材料出具的收据。

   ()、保全制度的完善对于银行诉讼业务有着积极的影响。民诉法修正案增加仲裁可申请诉前保全的制度,并规定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案件保全中,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的有损银行债权的行为,银行要及时采取有效法律措施进行债权保护对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无论通过诉讼或仲裁,都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诉前保全后提起诉讼的期限由原来的十五日变更为三十日,银行要及时采取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律措施,防止债务人、担保人恶意串通逃废银行的债务。

   )、加大了对恶意诉讼的惩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民诉法修正案规定,当事人、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法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为了逃废银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损害银行合法权益的,银行要依法予以及时保护债权。

   )、民诉法修正案规定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对于银行小额农户贷款债权实现等具有重大意义。民诉法修正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在个私信贷业务中,面对的贷款对象很大一部分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客户,贷款额度小,户数多,实行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有利于简化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可以更好的保护农村中小银行的合法债权。因此,小额农户贷款催收过程中,标的额低于上述标准的,将会受到“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的影响,有利于缩短银行小额贷款回收的周期,提高维权效率。

   )、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提供程序法保障。民诉法修正案与物权法良性结合,就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和程序作出规定,这一规定改变了《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求。这一变化将对作为债权人银行更加有利。银行在贷款纠纷案件处理时,在银行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银行可以直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经法院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准允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书,银行然后凭法院的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七)、完善执行程序,加大执行力度。针对近年来执行难的问题,虽然国家先后出台一些文件,最高法院下发相关指导性意见,各级法院采取措施,但执行收到的效果不明显,执行难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民诉法修正案强化执行措施,制裁逃避执行行为、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等作出规定,对银行非常有利。

   1民诉法修正案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效的防止了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

    2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这样对银行来说是一个好消息,被执行人鉴于对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带来的后果,将会积极配合执行,避免银行受到损失。

    3扩大法院执行时依法查询财产的范围。民诉法修正案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纳入法院可查询的范围。

    4对法院拍卖财产的力度加大。由原来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民诉法修正案 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在执行阶段,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银行应当及时申请执行,由法院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保证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失。各银行应当与法院及时的沟通,化解使金融案件执行难。    

 二、合规建议

再完美的法律制度也不能穷尽法律风险,只有积极利用法律法规,才能充分保护银行的利益。积极做好民诉法修正案的贯彻执行工作,对银行信贷业务机构极其重要。

    (一)进一步加强民诉法修正案的学习和了解。建议银行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对信贷业务人员及资产保全人员进行全面、深入的培训,让他们充分掌握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有效防范由此造成的信贷风险。注重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的原则,对照完善贷款合同文本,同时与实际业务结合起来分析和了解,充分发现风险和问题,及时向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在银行内部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做到学以致用,推动银行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密切关注因法律变更带来的信贷风险,及时制定和出台相关的业务操作规程。

 1、住房(车辆)按揭贷款在非归责于银行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导致银行抵押权落空、债权受到侵害不能有效保护。银行要充分利用民诉法修正案对第三人权利的保障,积极维护债权,防范按揭贷款因《商品房(车辆)买卖合同》的解除而带来信贷风险。

    2、密切关注诉讼环节风险。在诉讼过程中,严防债务人、保证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利用编造虚假拖欠工资等手段,通过法律途径,以优先权参与到款项分配中,避免银行担保物权落空。

    3、在诉讼中严格按照民诉法和法院的要求,谨慎履行举证义务,谨防举证不当而受到法院的训诫和罚款。

 (三)加强贷款涉诉案件的诉讼指导和管理。

    1、结合民诉法修正案,银行应当进一步修订完善贷款涉诉案件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范贷款涉诉案件管理。

    2、抓住对小额贷款实行一审终审的契机,对符合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案件,应加大诉讼工作力度。

3、充分运用保全措施,对于债务人及担保人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银行的债权损失的,应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最大限度的保全银行债权。

4、充分利用程序法,凭法院准允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确保担保物权顺利实现。

  (四)、加强案件执行工作。积极抓住民诉法修正案实施带来的历史机遇,持续抓好历年执行案件积案清理活动、信贷资产保全和大额不良贷款处置。通过各种途径查找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调,加大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查封、拍卖力度,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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