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论著
编著律师简介:
苏洪,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师大法律系毕业。专业特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执业10余年,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中国法学会会员,担任过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代理过上亿标的额财产纠纷,代理过多名政府官员受贿的辩护案件,业务涉及安徽,江苏等地。参加过数次江苏省律协举办的培训,发表过多篇论文,对合同实务和刑辩业务造诣颇深。
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一般租赁合同,往往涉及到租赁物的价值比较高,合同条款也比较多。所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要注意一些事项。
一、主体资格问题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需要仔细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
1,对出租方资质的审核
《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经营资格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但是从融资租赁系出租人以融物的方式进行融资的特点,其实质涉及国家对金融秩序的监管。因此,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出租人应当取得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资格后方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对承租方资质的审核
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赁申请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收入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来判断承租人的实力和信用情况。尤其出租物价值高,技术复杂,仪器精密的,不仅要了解承租人之实力和信用,更要了解其操作出租物的技术熟练程度,然后才决定是否出租该物,并签订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应按规定严格填写租赁财产名称、国别、产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总金额。每一项都要填写具体。要特别注意财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财产的标的物,否则,标的物不合格造成合同无效,易出现纠纷。租赁财产的名称要写得具体详细。对于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一定要规定或注明清楚,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条款中要求出租的数量要准确,质量必须具体。
2、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约定。
有的交货、验收签订不具体。应在合同中写清交货地点、时间,分期交货的,还要写清每期交货数和具体期日。应写清验收时间、方法和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法。
3、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和方式。
租金金额一般由购买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成本、租赁利息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的其他费用构成。合同中要明确手续费、保险费、运费等费用是否包括在租金中。租金一般应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如果购买租赁物使用外币的,可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币种支付。租金币种的选择可以与购买合同中的币种相同也可以不同,但要注意汇率风险的防范。利率也是影响租金总额的重要因素之一。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利率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固定利率是在全部租赁期间租赁费率固定不变。浮动利率就是每隔一定时期租赁费率根据市场利率或贷款利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租金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租金的次数,每次支付的金额,是在每次付租期开始日交付租金还是在每次付租期末日交付租金等
三、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事项。
对保证条款,一定要写清保证种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生效后,对保证责任的改变是很大的,特别要注意这个问题。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除此之外,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对担保人的资格以及担保能力等,出租人应认真审查。
四、关于租赁物的保险问题。
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而不列入租金总额。有关保险事宜的具体办理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赔偿金由承租人享有。
五、关于税收的承担问题。
租赁物如是进口货物,应交纳海关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款。即使是国内货物,如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应纳税的,也应交纳相应税款。关于税收的承担,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
六、关于租赁物迟延交货或发生质量瑕疵的索赔问题。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承担供货人迟延交货或供货产品质量瑕疵的责任,由供货人对此负责。
七、关于租赁的起止日期。
租赁起止日期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重要影响。起租日是租赁开始日期。实践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根据下列日期约定起租日:第一、出租人支付购买租赁物的价金之日。第二、货物运抵货港之日。第三、承租人交付验收证或接收证之日。第四、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日期。出租人、承租人各自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实现了自己的全部义务,租赁关系即告终止。
八、租赁物的用途。
要详细、具体规定租赁财产的用途,对某些财产的使用范围的限制要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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