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论著
一、审查股东资格。因为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审查股东的资格非常必要,第一时间把不适宜合作的人排除在团队之外。可以审查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
二、公司出资。在发起人协议中要明确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时间等,同时还应当约定好在到期未能出资的违约责任和变通措施。未实际足额出资的,不得享有决策权、不得参与利润分配等。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如果以不动产等国家建立所有权登记制度的财产出资,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上述财产均系以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转让到公司名下。
三、表决权。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分配,该分配可以不同于股权分配,也可以不同于认缴和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发起人协议中约定,除了资金外还能给企业带来其他资源或者具有更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股东,给予事务决策权。
四、利润分配权。如果股东没有约定,分配比例应当与股权比例一致。但很多时候公司为了体现公司股东的贡献,可以约定股东的管理能力、业务资源参入分配,对利润做出不同于股权比例的约定。
五、股份如何继承。公司股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协议和章程的方式做出特别约定,比如只能转让股权不能继承。
六、公司设立不能时公司设立费用及债务承担等等。
七、为了保证拟设立公司的利益,在设立协议中应当约定各设立人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八、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任务分工,必须明确且有违约责任条款。
九、创业团队股权,还应当约定进入机制(激励股权预留、股权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等)与退出机制(分期成熟、回购等)、利益分配机制、亏损分担机制、决策机制。上述内容应当另行签订协议,或者另行制定规章制度。
下一篇: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归纳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