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维维论著
著作权法是否保护家具
发布时间:2022-9-22 9:50:34 李桐

作者:李桐  审稿:窦金刚  

工作单位: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2009年1月,A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设计一款名为唐韵衣帽间的家具产品,并通过网络进行企业及产品的介绍与宣传,又于2013年12月申请对唐韵衣帽间立体图案进行著作权登记。期间,A公司发现B公司销售的越界牌红木衣帽间除拐角角度和内部分隔与其设计销售的唐韵衣帽间完全一致。A公司认为其设计的唐韵衣帽间属于实用艺术作品,B公司侵犯了A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2014年1月,A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申请保全证据并提起诉讼。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作出(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A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B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裁定,驳回B公司的再审申请。

维维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设计的唐韵衣帽间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依据2013年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家具属于实用艺术品,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双重属性,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其中的艺术性。实用艺术作品除满足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和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能够相互分离的性质。

A公司的唐韵衣帽间首先具备可复制性的特点;其次,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设计图稿、版权登记证书、产品照片、销售合同、宣传报道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于2009年独立完成唐韵衣帽间的设计;再次,唐韵衣帽间的板材花色、颜色的选择、搭配、纹理走向及深浅变化、波浪及镂空的纯手工设计黄铜配件、中式对称设计的风格既体现其独特的艺术造型又展示出A公司取舍、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因此,唐韵衣帽间具有审美意义和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最后,唐韵衣帽间的实用功能主要在于柜体内置物空间及使其能匹配具体家居环境进行使用的L形拐角柜角设计。改动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中式对称等造型设计,不会影响其放置陈列的实用功能。因此,唐韵衣帽间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综上所述,A公司设计的唐韵衣帽间系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维维律师建议

本案中,B公司因侵犯A公司著作权而需承担法律的不利后果。依据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作为原创设计者,应当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保存设计图稿、版权登记证书等能证明其于某年独立完成设计之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其他设计者和销售者则应当尊重他人智力成果,以免法律的不利后果。

维维律师简介

窦金刚,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主任。专业特长:刑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

李桐,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企业融资上市法律服务。

(文章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57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85号、(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

咨询电话:17712952671(李桐)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