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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免费娱乐区玩耍受伤 宾馆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1-12-20 12:51:31 窦金刚

本栏目特约律师:徐州好律师网www.xzhls.com窦金刚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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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20105月,赵雷带着七岁的女儿到某宾馆食宿,餐后该女孩到该宾馆设置的儿童免费娱乐区玩耍。宾馆为儿童提供了滑梯、蹦床等娱乐设施,但未派人员进行管理。因在娱乐区玩耍的小朋友较多,赵雷女儿在与其他小朋友推攘之中,从滑梯摔下,致右腿骨折。赵雷要求宾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宾馆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6000元。宾馆辩称,儿童娱乐区是免费提供的,且在区内设置了"儿童玩耍受伤后果自负"的告示,赵雷女儿的伤系其他小朋友推挤所致,宾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窦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宾馆提供的免费儿童娱乐区是否具有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二、宾馆设置警示标志后能否免除其责任?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宾馆提供免费的儿童娱乐区实际上是为了获取长期更大的利润,儿童娱乐区实际上属于宾馆服务项目之一。宾馆在法律上负有保障消费者在就餐、住宿及儿童在娱乐区玩耍时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宾馆未安排人员对儿童娱乐区进行管理、疏导,致使赵雷女儿受伤,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宾馆的“儿童玩耍受伤后果自负"告示,为无效告知,不能免除宾馆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所述,宾馆应当赔偿赵雷的损失。

本文发表在20101022日《徐州广播电视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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