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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考察学习
发布时间:2014-1-22 14:03:45

 

编辑:孙文宽    作者  朱超  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31231日上午,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窦金刚律师和朱超律师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考察学习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

    

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窦金刚律师在考察学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即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承担起全国场外市场建设、发展和运营管理的职责。20129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20131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意味着“新三板”交易模式诞生。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201312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目的是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在该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国务院出台政策搭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积极推进。有此大好形势支持,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徐州及淮海经济区企业上市,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股权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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