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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发布时间:2022-4-6 11:44:29

 

编辑律师简介:

李尊华 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矿业大学工学学士。1999年取得工程师职称。专业特长:房地产法律事务  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损害赔偿法律事务。2001年起任专职律师,先后担多家企事业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以“用诚实的劳动,高效的服务,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执业理念,凭借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赢得当事人的赞誉。办理了近千件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亿元。

加工承揽合同

 

定作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经双方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乙方原料完成工作的,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和规格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货日期的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和图纸提供办法

1.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甲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双方约定价款或酬金计算方式为: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费用负担及其他: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包装方式

 

运输方式

 

运费承担

 

结算方式

 

付款方式

 

付款期限

 

 

第九条 定金与预付款

1.甲方可向乙方交付定金             元,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向乙方给付预付款   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乙方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        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        %偿付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的     %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甲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和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在乙方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属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乙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    %的违约金;不属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乙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     %的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甲方应当偿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5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甲方超过领取期限    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乙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乙方有权留置或拒绝交付定作物,甲方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    天,按酬金总额的    %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应当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甲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如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需按本合同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同时,

第十四条 纠纷的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方式解决: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裁决。

2、依法向  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诉。

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处理争议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及律师费、保全担保服务费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各交    留存一份。

以下为签署区:

 

项目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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