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书
甲方: 律师事务所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条 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
2、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乙方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
4、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规定,以及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甲方不时制定、修订并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5、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均应严格保守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
6、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勤勉尽职,履行对甲方的全部义务。
7、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向客户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应甲方统一收取,并开具合法发票,应客户的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乙方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客户的委托书。
第三条 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届满前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3、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被客户投诉并经甲方调查确认属实;
4、伪造个人学历和经历;
5、因个人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处分。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对本合同理解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徐州市律师协会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决。
第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与于 年 月 日签订并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本律师事务所内部规定执行。律师所事务所没有内部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律师事务所(盖章)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