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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1-12-20 12:35:11 窦金刚

本栏目特约律师:徐州好律师网www.xzhls.com 窦金刚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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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某国家机关建设办公楼,向社会公开招标,某建设公司以造价6000万元中标,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主管部门备案。施工中,某国家机关要求在不改变规划和质量的前提下,把工程造价款变更为5000万元,某建设公司无奈与其签订变更工程造价款5000万元的补充协议。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某国家机关累计给付4000万元工程款。双方因工程款给付发生争议,某建设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国家机关给付下欠的2000万元工程款,某国家机关以补充协议抗辩,仅同意给付1000万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窦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黑白合同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即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应当是中标合同还是补充协议?依法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一份是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内容和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人们称之为“黑白合同”。“黑白合同”通过签订新的合同对中标合同从工程造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方面作重大的实质性改动。依据《招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此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同一建筑工程项目签订两份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白合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即使黑合同签订在白合同之后,也不能视为对白合同的变更,不能以黑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所以,法院判决某国家机关应以中标合同为依据给付所欠2000万元工程款。
本文发表在2009年11月13日的《徐州广播电视•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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